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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

日期: 2014-08-07 来源:

 
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 劳社部发[2005]12号) 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: 
近一个时期,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,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,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,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。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,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稳定,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 
一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。 
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 
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 
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 
二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: 
(一)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(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)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; 
(二)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“工作证”、“服务证”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; 
(三)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“登记表”、“报名表”等招用记录; 
(四)考勤记录; 
(五)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。 
其中,(一)、(三)、(四)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。 
以上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,在实践中,还有很多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,如业务员经手的有业务员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合同,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办理的一些事物,如为单位办理集团电话业务时,具有劳动者的签字又有单位的公章的协议书,劳动者的名片等等。